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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社会组织?有哪些类型?
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形态,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等特征。社会组织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从国际上看,有“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提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类似组织的提法有“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等。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的概念。从此,我国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等提法。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2、什么是社会团体?有哪些类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公益慈善类、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一般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将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三种。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3、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4、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涵盖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业,如民办学校、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民办福利院、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5、什么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学会、协会、研究会命名。
6、什么是学会?
学会是按照学科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成立学会应是发展比较成熟的学科或专业,有比较明确的学科领域和专业范围,已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有一定数量的科学家和专家队伍,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7、什么是协会?
协会是以推进某方面的事业为基本任务,以宣传、教育、普及、推广、协调为主要工作和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协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协会可分为行业性、科技性、商业性、教育性、宗教性等类型。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协会是以科技为基础,以学术为先导的科技性或科普性社会团体。
8、什么是研究会?
研究会是以促进学科发展和推进事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按照研究的任务或研究的范围组织的,或是为对新兴学科进行探索性研究而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研究会会员涉及相关学科比较多,会员多以个人会员为主。与学会相比,研究会涉及的领域相对前沿。
9、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现阶段我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10、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现阶段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总体目标是: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11、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共分7章37条。
12、我国社会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登记管理制度?
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混合登记管理制度。“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直接登记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2004年,深圳市成立行业协会服务署,率先推动以行业协会为突破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2006年底,深圳市试行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管理制度,由此拉开我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序幕。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制度开始从试点探索到全国推行。
13、登记管理机关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4、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5、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16、什么是法人?有哪些类型?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类型,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法人重新进行分类,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类型。
17、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8、什么是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19、什么是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0、什么是捐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种。
21、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种。
22、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能否营利?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3、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4、关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5、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26、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27、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8、哪些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9、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0、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31、登记管理机关以什么方式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2、社会团体筹备期间能否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3、什么是年检?哪些社会团体需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年检全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及活动情况等。
凡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
34、如何减轻违规事项对年检结论的影响?
社会团体如果自我检查发现违规事项,可以主动先行整改,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35、如何减轻未按期换届对年检结论的影响?
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两种措施尽量减轻未按期换届对年检带来的影响:
一是在换届时限之前,预期无法正常换届的,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经过批准后,及时在年检材料中进行说明;
二是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完成换届,在年检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并及时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沟通。
36、社会团体年检的流程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年检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是社会团体自我检查和年度工作报告填报阶段。社会团体要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第二个阶段,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是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工作报告一起,于5月31日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可直接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第三个阶段,5月31日之后,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
37、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需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的函》,2017年度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年3月10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在线填报。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度年检未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应当提交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4)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在网上填报。
3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必须接受年检?
是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如实填报,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9、社会团体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应当怎么处罚?
年检是社会团体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哪些?
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41、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日期从何时开始算起?
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
42、秘书长专职如何界定?
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
43、什么是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44、什么是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的规定,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是指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的,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负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关人员。
45、会议召开方式如何填报?
会议召开方式是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17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46、公益活动如何界定?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7、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如何界定?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由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部门与社会团体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能范畴。
48、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如何界定?
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是指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例如行政机关印发的文件中授权的,或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签订合同委托的具体事项。例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49、全国性文艺评奖如何界定?
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
50、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
不确定是否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社会组织,可查阅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考核奖励栏”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栏,保留项目以国家公务员局的最新公示为准。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
5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哪些?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填报项目中需要另行说明的情况;
◆ 年度报告书中未包含的内容,但社会团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宜,例如未按期换届的原因;
◆ 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作出的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2、哪些组织可以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13号)。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期《学会百问》特意整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5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54、应该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55、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56、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是多久?到期后怎么办?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57、哪些情形下将取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58、取得免税资格以后,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9、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是否免税?
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不能免税。
60、非营利组织收取的捐赠,能否免税?
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赠收入,不能免税。
61、非营利组织收取的财政拨款,是否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内的收入项目,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2、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63、会员包括哪些类型?应具备什么条件?
全国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个人会员原则上应具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单位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64、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学会的活动;
(4)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5、会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66、会员入会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会员入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
(3)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67、全国学会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发展会员?
全国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省级学会、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68、全国学会是否可以发展外籍会员?
可以。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69、国家机关是否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参加全国学会?
不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果参加社会团体,容易造成政社不分、职责不清、职能混淆等问题,影响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单位会员参加全国学会。
70、学会为什么要收取会费?
会员制是学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会员一旦加入学会,就应该按照其章程规定缴纳会费,这是获得会员身份的必要条件,也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对学会来说,收取会费不仅是经费来源,更意味着学会必须维护会员权益,保障民主自治,否则就违反了会员结社契约,就失去了正当性;对会员来说,缴纳会费不仅是履行义务,更意味着会员的权利与权力,这样学会才能回归科学共同体的本质,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宗旨,这正是收取会费的价值所在。
71、如何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如何理解会费标准不能浮动?
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费标准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不能浮动是指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比如,不能将会费标准定为“每年500元以上”、“每年500元以下”或者“每年100~200元”。
72、会费应当如何收取和使用?
全国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73、学会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怎样?什么是会员(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学会内部治理结构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权力机构是指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机构是指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替行使职责;执行机构是指办事机构(秘书处);监督机构主要是指监事会。加强学会内部治理,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和运转协调的统一机制,确立会员在学会中的主体地位,是学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实现民主治理的基本形式,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74、如何确定会员代表的规模和结构?
会员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会员代表的规模和结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制定。会员代表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规模过小代表性不强,过大则影响履职质量和效率。会员代表的结构应科学合理,综合考虑性别、年龄、职业、职务、职称、地域等因素,原则上会员代表五分之四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人员。
75、推选产生会员代表有注意哪些事项?
推选产生会员代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坚持民主推选。要组织会员反复酝酿,严格按照学会规定程序推选。要特别注意会员代表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指定。
(2)要体现会员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推选产生的会员代表,应是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会员,有能力参与学会决策的会员。应尽可能使所有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3)要严格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会员代表的推选不符合程序或不符合条件的,应重新进行推选。
76、会员代表应符合什么条件?
会员代表条件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学会章程,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2)满足一定的入会年限,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3)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在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能反映广大会员意见,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4)履职意愿强,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
77、会员代表享有哪些权利?
会员代表权利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基本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罢免和表决;
(3)提出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获得履职所需要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5)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78、会员代表应履行哪些义务?
会员代表义务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基本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密切联系会员,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诉求;
(4)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79、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多少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80、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多少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81、会员(代表)大会有哪些议程?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主要包括: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并决定学会重大事项等。
8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全国学会依据其章程规定,一般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原则上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
83、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审查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换届没有跨年度的,可以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1)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中国科协报送提前或延期申请;
(2)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3)到民政部办理提前或延期手续。
84、什么是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10)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5、什么是常务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学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8)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6、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遵循什么组成原则?
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遵循以下组成原则:
(1)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5)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87、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如何确定?
理事会的组成应遵循规模适中原则,规模过大影响理事会决策效率,过小则不利于扩大理事会的覆盖面。理事会规模一般根据会员规模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规模不得超过理事会规模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国科协2018年学会改革工作要点》,全国学会个人会员不足2万人的,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个人会员2万人以上且不足10万人的,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80人;个人会员超过10万人的,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
88、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哪些基本议事规则?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通过召开会议民主决策来行使职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议事规则:
(1)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间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审议时,可书面(通讯)征求意见。
(2)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职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3)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4)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会议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6)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常务理事)回避。
(7)会议召开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和公开。
(8)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建立履职考核制度,及时调整无故不参加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理事(常务理事)。
89、理事任期有何规定?
全国学会的理事每届任期一般4-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的任期没有连任届数限制,能否连选连任可以由学会章程自行规定。
90、理事会换届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全国学会依据其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理事会换届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报送换届方案;
(2)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请示;
(4)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30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科协提交有关备案和变更材料;
(6)到民政部办理有关备案和变更手续。
91、换届后需要办理哪些事项?
全国学会换届后,一般需要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以下事项:
(1)负责人备案。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变动,均应及时备案。
(2)章程核准。章程如有修改,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3)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如果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92、负责人备案应遵循什么原则?
全国学会应遵循“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及时备案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93、届中调整理事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届中调整理事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调整全国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94、什么是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95、监事会应遵循什么组成原则?
监事会一般由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的组成应遵循规模适中原则,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不超过九人。
96、监事长有哪些职权?
监事长职权由全国学会根据章程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2)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
(4)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97、监事任期有何规定?
全国学会监事的任期一般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一般4-5年。监事任期没有届次限定,能否连选连任可以由学会章程自行规定。
98、监事应符合哪些条件?
监事任职条件由学会根据章程规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2)必须是学会会员,拥护学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3)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
(4)具有财务、审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学会工作;
(5)坚持原则,廉洁自持,能够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99、哪些人不能担任监事?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00、监事会有哪些基本工作规则?
监事会的工作由监事长主持和负责,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为行使职权。监事会工作规则由学会根据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基本规则:
(1)坚持不干预学会决策和运营管理的原则,对学会决策和运营管理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2)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4)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和报告。
(6)监事会应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在履职中发现学会运营管理存在重大风险、重大决策不合规或侵害会员权益时,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7)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学会秘密。
101、监事会有哪些监督方式?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一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有权就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检查学会财务资料以及业务活动资料,必要时要求学会负责人作出说明。
(3)对理事会成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损害学会利益或者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4)发现学会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学会承担。
(5)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或反映学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管理情况。
(6)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监督形式。
102、学会负责人包括哪些?如何产生?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和副秘书长。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103、学会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104、学会负责人的任期有何规定?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105、理事长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06、副理事长有哪些职权?
副理事长作为学会负责人成员,协助理事长领导学会开展工作,一般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职责分工,分管学会不同方面的工作;
(2)受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出席有关重大活动,与有关机构以及国内外同行进行沟通与交流;
(3)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受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权。
107、秘书长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4)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08、聘任秘书长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聘任秘书长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理事长提名秘书长人选;
(2)理事会表决同意后聘任;
(3)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09、届中是否可以调整学会负责人?
届中可以调整学会负责人。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10、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学会负责人?能否领取报酬?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全国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兼任全国学会领导职务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领取学会的任何报酬。
111、退(离)休领导干部能否在学会兼职?能否领取报酬?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全国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112、什么是办事机构?有哪些职权?
办事机构是全国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办事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办事机构一般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重要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2)负责学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学会各项决议、决定;
(3)负责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学会财务收支状况;
(5)负责学会有关党、团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6)履行理事会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113、设立办事机构须经什么会议决定?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因此全国学会设立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114、办事机构由哪些人员组成?怎样产生?
办事机构一般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置必要的人员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115、什么是挂靠体制?什么是支撑单位?
“挂靠体制”是指学会依托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解决办事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等方面的问题,所依托的单位或部门被称为挂靠单位。“挂靠体制”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色产物。1958年,中国科协成立后,提出“挂、靠、并、动”的四字方针。后来挂靠延用,就逐渐演变成了“挂靠体制”。
2011年,中国科协八大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首次提出“支撑单位”的概念,将“挂靠单位”改称为“支撑单位”。
116、支撑单位应为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哪些支持?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应对全国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117、支撑单位对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118、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119、办事机构执行什么样的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学会应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推进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120、什么是分支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分支机构是全国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全国学会的组织基础。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类型。
121、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何区别?
分会是基于某一学科或专门领域而设立的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是基于某一专业领域而设立的分支机构。
全国学会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虽然名称不一样,但功能特征类似,都是为了满足某一领域会员发展和交流需要而设立,都具有专业性、学术性等特征,都服务于某一领域的会员。
工作委员会是基于某项工作而设立的分支机构,职责是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某项工作,执行有关决议。全国学会一般设有学术工作委员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决策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期刊工作委员会等。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于某一专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而设立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学会宗旨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122、什么是代表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代表机构是全国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学会开展活动,承办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学会的组成部分,按照名称可分为代表处、联络处和办事处等类型。
123、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什么程序?
全国学会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124、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 1 ) 名称规范;
( 2 )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 3 ) 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 4 ) 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 5 ) 有固定的住所;
( 6 )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125、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有哪些注意事项?
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注意下列事项:
( 1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 2 ) 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 3 ) 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 4 )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 5 ) 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 6 ) 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全国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12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另行制定章程?
不能。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12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不能。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12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不能。根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12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开设银行账户?
不能。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的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此通知下发前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130、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能否纳入其他单位核算?
不能。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的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131、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132、分支机构能否再设分支机构?
不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例如,不得设立中国××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133、能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不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例如,不得设立中国××学会北京分会。
134、未经全国学会允许,分支机构能否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活动?
不能。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全国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135、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2016年6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并对社会组织薪酬标准、薪酬兑现、薪酬增长机制、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等提出规范要求,是指导我国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加强和改进学会从业人员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改革发展这个大局,服务于学会人才队伍建设这个主题,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与学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136、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37、如何确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水平?
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138、社会组织能否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但应按照民主程序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139、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须经什么会议决定?
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应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由会议按照民主程序决定。
140、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由哪些部分组成?
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社会组织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激励力度。
津贴和补贴是社会组织为了补偿从业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141、支付工资时是否应该提供工资清单?
是的。社会组织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同时,应建立工资台账,并且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142、社会组织是否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或其他补充保险?
可以。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143、学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税种?关于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共有18个税种。其中,社会组织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契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对不征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
(2)免税收入。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社会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前提是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认定条件和程序详见财税〔2018〕13号文件。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社会组织只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就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4、关于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于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2)公益事业捐赠收入不征增值税。公益事业捐赠是自愿无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有偿”行为,因此公益事业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应按照程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免征增值税的服务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社会组织涉及的免征增值税的服务项目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④婚姻介绍服务;
⑤殡葬服务;
⑥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⑦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⑧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⑨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⑩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⑪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⑫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其他涉及社会组织的增值税优惠。遇到特殊灾害时国家单独发布的附期限的财税文件,例如,汶川地震时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45、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办理。因此,社会组织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用实际缴纳,相应就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46、关于关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此办法的受赠人是指: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③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147、关于房产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房产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④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3)根据财税[2001]5号文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48、关于土地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关于房产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3〕10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5〕139号文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49、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⑤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财税[2001]5号文件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0、关于契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契税是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关于契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151、关于车船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车船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的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52、关于印花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经济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关于印花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根据财税〔2016〕8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遇到汶川、芦山地震等特殊灾害时,国家单独发布的附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汶川地震时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53、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154、学会能否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不能。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155、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能否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不能。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156、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能否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能。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57、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能否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可以,但必须坚持工作相关性原则。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158、学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必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填报,接受年检?
是的。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填报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159、学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学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2)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的重要程度,将合作事项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3)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4)合作开展活动,并切实履行职责,对合作事项全程监督。
160、学会能否以挂名的方式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不能。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161、学会能否将其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不能。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162、学会将其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能否向对方收取费用?
不能。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163、什么是经济实体?关于学会举办或合作举办经济实体有哪些规定?
经济实体是指学会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社会团体举办或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2)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4)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164、什么是学会科学技术奖?
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科技奖励)是指学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国境内面向为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165、学会科技奖励的监管部门是哪里?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学会科技奖励由科技部负责监管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性的学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166、学会设立科技奖励需要审批吗?如不需要审批,还应办理什么手续?
学会设立科技奖励不需要审批,但设奖后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具体来说,全国学会设奖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
167、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168、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文件的规定,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学会在筹备和清算期间不得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2)资金来源合法稳定。学会应当有与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3)规章制度科学完备。为保障奖励活动的有序运作,学会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4)评审组织权威公正。学会应当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制定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5)奖励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经常性是指学会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169、设立科技奖励后,学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哪些报告材料?
全国学会设奖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设奖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人、承办机构、奖励对象与奖励周期等基本情况。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信息表》。表格可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下载。
170、科技奖励哪些事项发生变更,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设奖者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171、设立科技奖励后,是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是的。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科技奖励承办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奖励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奖励基本情况、年度自查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奖励数据等。
172、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属于什么级别?
学会属于社会组织,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无行政级别。作为学术共同体,学会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来自于同行评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173、学会科技奖励是否必须制订奖励章程(办法、条例等)?若需要,章程应包括哪些事项?
是的。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学会设立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174、关于科技奖励名称有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科技奖励名称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2)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3)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4)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75、科技奖励可以下设子奖项吗?
学会科技奖励可以下设子奖项,但不宜过多。子奖项之间应当界限清楚、目标明确。
176、科技奖励可以由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吗? 如果可以,谁是奖励的责任主体?
科技奖励可以由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但应明确承办机构。设奖者应为奖励的运行提供经费支持,但不得干预奖励的评审。
多个设奖者联合设立科技奖励,承办机构是奖励的责任主体。
177、关于奖励等级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科技奖励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178、关于授奖比例有何规定?
关于授奖比例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设奖者可以自行规定。为保证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设奖者应控制授奖比例,一般不宜超过参评对象的50%。
179、哪些领域的科技奖励须经核准后方可开展?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180、设立科技奖励能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不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学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